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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发改委解答投标侧重点!

热度:46   发布时间:2024-01-23 08:00:59.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该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消息!发改委解答投标侧重点!


  该规定的发布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同时还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下面整理了规范中的重点内容,具体如下。


  规定的项目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必须招标的条件


  满足以上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其实,早在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就批准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由此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与3号令相比,这次修改的变化主要有以下3方面。


  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


  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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